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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 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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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就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学习中心的性质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与学习中心建设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后,经学习中心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建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机构。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领导,与我院是合作关系,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该学习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学习中心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接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委托,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学习中心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不得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名义注册成立法人实体,不得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义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和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不得独立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第三条 学习中心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承担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中心一般是具有颁发高等学历证书资格的高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其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非高等学历教育单位设置学历教育的学习中心需通过省级教育厅的专门评估。承担非学历教育的学习中心可以是高校,也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学习中心包括自建自用(我院单独建立)、共建共享(多个学校共建)、社会化公共服务(网络公共服务体系)等三种类型。我院鼓励发展一切形式的校外学习中心。 第四条 学习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协议并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知识产权,以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习中心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推荐,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学习中心工作人员由建设单位聘任并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备案,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六条 学习中心的名称统一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学习中心一般应设置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学习中心,并向当地省级教育部门报批,批复的书面文件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复后学习中心正式成立,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刻制印章并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权限。学习中心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授权下进行有关远程网络教育活动,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学习中心设立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能够在资金上或物质上进行投入,能够满足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服务的硬件、软件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有积极性,明确建立学习中心的目的和意义;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第九条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带宽100M以上局域网络系统、多媒体学习设备,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设备,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第十条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远程教育电子教室至少具备点对点的远程会议系统,至少同时能够容纳100人上课。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学习时间内,每2名学生不少于1台计算机。随招生规模扩大,学习中心应按此标准增加计算机数量,保证学生课堂学习需要。 第十一条 计算机局域网应与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NIANET)或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能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能通过网络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实施交互式远程教学,在线共享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资源,能有效的支持、指导学生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搜索和传递有助于学习的信息。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十三条 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地处远程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学校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远程学生集中授课、考试期间住宿问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有符合远程网络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能保证远程网络教育教学的实施和进行学生辅导工作,保证教学设备的正常运转。至少应配备如下人员:主任、副主任各1名、专职教务管理人员至少2名、专职技术维护人员至少1名、财务人员(可兼职)1名、每100-150名学生设一名班主任(可兼职)。随着工作任务的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应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 学习中心的设立程序 第十七条 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填报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一份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为: 1、所在地区概况:包括地理位置;主要特征;经济状况;人口数量;生活水平;升学需求;成人高考录取线;普通高考录取线等。 2、本单位情况介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专业;师资情况;部门设置;上级主管;资金来源等。 3、硬件条件:校园面积;建筑面积;生活文体设施;实验条件;多媒体教室数量;计算机机房;计算机数量和档次;校园网络环境;上网条件等。 4、软件条件:管理水平;规章制度;社会声誉;合作办学经验;发展空间与能力等。 5、设立学习中心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规划、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等。 6、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 7、反映本单位办学水平和优势的各种材料等。 第十八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具备前述设立条件后与拟设立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拟设中心单位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所在省教育厅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省教育厅报批备案。具体材料如下: 1、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法人证明复印件等,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2、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方式及规章制度、学习支持服务方式、管理及技术人员队伍情况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5、教育部批准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6、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7、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书。 8、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合作协议正式生效,协议有效期从备案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后,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登记表》(附件二),并推荐学习中心主任、副主任。被推荐的中心主任、副主任应由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习中心主任推荐表》(附件三)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审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中心主任、副主任颁发聘书予以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立学习中心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议正式生效后,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应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所要求的软硬件条件的具体要求组织资源的投入,并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签订安装设备协议书并安装、调试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习中心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并组织专家进行校外学习中心建设评估,评估合格后正式列入招生站点名单,并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不断完善学习中心的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为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员提供一流的设施和服务,保证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学习中心工作,研讨学习中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学习中心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学习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要求及学习中心发展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将名单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招生计划,进行本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及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教学和教务管理规定,负责本学习中心学生的教务、考务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分类管理本学习中心的各种档案(学生基本资料、各种行政、教学、招生文件等),并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籍资料上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 第三十二条 负责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学生收看课件;组织学生参加实时辅导、答疑;完成部分课程作业的批改;完成学生毕业论文的初审;安排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十三条 根据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第三十四条 负责学生的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发放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好课程考试,加强学风、考风建设。 第三十六条 保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禁止非法经营活动。 1、对于教学用的课件,其使用范围仅限于注册学生的学习和复习,由校外学习中心主任指定专人管理,在校外学习中心内集中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扩散、不得私自翻录和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按侵犯中国地质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知识产权,追究校外学习中心主任及当事人的责任。需要售给学生的课件统一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制作或委托制作,由校外学习中心销售给学生。 2、校外学习中心需使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教学课件资源另外办班时,必须就具体事宜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对授权期限、使用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三十七条 负责建设好学习中心的网站,并及时做好网页更新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定期组织本学习中心的学生进行网上学习交流,有条件的学习中心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定期对本中心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和建设单位对本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条 定期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和建设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养,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生活管理、党团组织、学生工作等。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中心对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学籍管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的补充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基本职责如下: 1、校外学习中心主任责任:全面负责本校外学习中心的日常工作,如与本单位的工作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的联系等。 2、教务及学籍管理人员责任:负责本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务管理、教学及教室的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协助校外学习中心主任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3、财务人员责任:负责本校外学习中心的各项财务工作。 4、班主任责任:全面负责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政治思想工作,帮助及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负责收集学生的问题及时与各方面联系,解决学生在学习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与每个学生建立联系渠道。 5、辅导教师:负责本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第四十四条 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将全额学费上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做好本中心的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结算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学生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学习中心的撤消 第四十六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将组织专家定期对学习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严重程度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给予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消该中心等不同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不履行建立校外学习中心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校外学习中心职责。 3、侵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未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进行教学资源的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4、因学习中心管理混乱,出现招生、教学和学生工作方面的严重事故。 5、在招生环节上误导、欺骗学生,有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声誉。 6、投入不足,造成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教学服务质量差,给学员学习造成困难,学员反映强烈的。 7、在考试环节上管理不严,监考不负责任,集体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8、未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以学习中心的名义进行招生,以及颁发证件、证书等。 9、不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规定收取和缴纳学习费用。 10、以学习中心名义,使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教学资源,进行与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将被停止招生。待学习中心整改完成,提交恢复招生书面申请,经网络教育学院检查,符合继续合作条件后,允许其恢复招生。 第四十八条 问题严重,被撤消的学习中心,网络教育学院将停止与该学习中心的一起合作,该学习中心的学生将按照实际情况转到其它就近的学习中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以前公布的相应规定自动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 二OO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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